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》,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。其中第十四条规定:“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、教育、医疗、交通、电信、社会保险、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,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。”
7月1日,文成县侨联外侨办就第十四条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题问卷调查,共向全县84个行政、企事业单位发出了问卷调查表,向各单位咨询四个问题:1、各单位是否知道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,并清楚第十四条规定;2、华侨到各单位办理具体业务,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时,是否可以凭其本人的护照就可证明其身份,而无需提供居民身份证;3、各单位的业务电脑审批系统是否支持护照号码的录入;4、各单位的业务电脑审批系统如果不支持护照号码的录入,是否准备升级系统。(周圣将)